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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農業溫室加熱使用空調機免徵貨物稅

農業溫室加熱使用空調機免徵貨物稅

文章發表: 2020/10/27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056567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應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

二、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前點規定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不課徵貨物稅;熱泵空調機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

三、納稅義務人應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

四、第二點規定勘驗程序,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請求熱泵空調機裝置地點所在地國稅局就近協助勘驗。

函令要析

按照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其中,調控溫度的空調機理論上包含在內,因此生產者或進口人應繳納貨物稅

但財政部向來基於立法目的,對本條課徵範圍加以限縮解釋,例如工業兼供調節廠辦內空氣溫度及產品製程中生產機器或產品冷卻使用之情形,其供生產製程冷卻使用部分,性質上被認定為屬於冷凍冷藏設備。而本函釋則認為如果用來做農業溫室加熱者,是農業生產設備,也排除在本條的冷暖氣機之範圍內。然而申請程序上,必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由納稅人申請退稅,但通常實際安裝使用的是消費者,廠商或進口人是否可能逐一向消費者取得安裝完成之證明,則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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