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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函令釋示:經海關核准先行驗放進口小客車退還減(免)徵貨物稅方式

文章發表: 2020/09/29

李依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三科股長
  •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函令內容

經核准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如屬應徵貨物稅之進口小客車,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3款所定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以下簡稱進口人)之申請,先以其申報價格核算貨物稅,經以進口人繳納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以利進口人憑以申請退還減(免)徵貨物稅。又前開案件經海關完成查價並核定進口小客車之完稅價格及實際應納貨物稅稅額後,如為應補繳貨物稅案件,應就補繳稅額自應退還進口人之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時,依補稅案件處理,如為應退貨物稅案件,由海關辦理退稅。

另海關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受理檢舉案件之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所屬機關,是在案件舉發日,現為、曾為該檢舉案件或於海關內辦理與該檢舉案件相同稅目查審業務相關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其三等親以內親屬為舉發人,且檢舉案件經緝獲,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函令析要

一、進口小客車退還減(免)徵貨物稅作業規定

自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進口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並經海關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例如平衡稅、反傾銷稅、報復關稅及額外關稅等特別關稅)之總額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核算貨物稅稅額後,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進口人俟完稅後再向海關請領完稅照,分別為貨物稅條例第18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及第56條所明定進口人進口應稅貨物申報繳納貨物稅及領取完稅照等程序規範;另自2020年2月3日起,進口車輛類以外其他6大類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等應稅貨物請領完稅照方式,參照財政部109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規定,進口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次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進口應稅貨物如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輛,因該等車輛須經完成登記後方能免徵貨物稅,是進口人於該等車輛進口時,須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按同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始依同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原報繳之貨物稅;又退還原納稅額可否全數退還端視完稅價格多寡,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如超過140萬元部分,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減半計算之稅額為限。另同條例第12條之5中古小客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同樣亦須憑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新小客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貨物稅完稅證明等文件影本辦理。

二、法律作業規定造成實務操作之困境

另為加速進口貨物報關,關稅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乃規定,海關得按進口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進口貨物如未經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進口人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進口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此為先放後核之報關及查驗程序。

然而實務上,報運進口小客車案件往往因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或考量風險等因素,海關在無法先行徵稅之情況下,多採核准進口人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事後再經價格調查程序核定貨物稅完稅價格,予以核算應納貨物稅,以致經海關先行驗放之進口小客車,如屬已銷售且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或第12條之5汰舊換購之新小客車,而具有申請退還減(免)徵新車貨物稅之資格者,卻因該進口小客車處於押款放行尚未完納貨物稅狀態,使得進口人未能取具新車貨物稅完稅照等證明文件及新領牌證登記書,無法向海關申請退還減(免)徵貨物稅,須俟海關事後經調查程序核定貨物稅完稅價格核算應納貨物稅稅額並完成繳納後,始能取具新車貨物稅完稅照等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申請退還減(免)徵貨物稅,造成進口人資金積壓,是為減輕其資金負擔,以利進口人即時將減(免)徵貨物稅退還給新車實際購買人,乃核釋是類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進口小客車,海關得依進口人申請,先以其申報價格計算貨物稅完稅價格據以核算貨物稅稅額,並以進口人繳納之保證金抵繳貨物稅後,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以利進口人申請退還減(免)徵貨物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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