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5.24台財稅字第10600717960號令
【函令內容】
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登載能源種類為「電能(增程)」之車輛,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所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函令要析
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雖然純電動車具有低污染及零油耗的優點,但因為電池續航能力的問題,車輛行駛距離經常受到限制,故近年來許多車廠積極投入相關研發,提出解決電動車續航力問題的短期替代方案,例如:油電混合車或增程型電動車。其中,增程型電動車是以電動馬達驅動車輛,只是同時搭配汽油或柴油引擎驅動發電機對電池充電,故仍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