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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增程型電動車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增程型電動車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文章發表: 2018/06/29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5.24台財稅字第10600717960號令

【函令內容】

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登載能源種類為「電能(增程)」之車輛,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所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函令要析

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按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稅率,減半課徵貨物稅。雖然純電動車具有低污染及零油耗的優點,但因為電池續航能力的問題,車輛行駛距離經常受到限制,故近年來許多車廠積極投入相關研發,提出解決電動車續航力問題的短期替代方案,例如:油電混合車或增程型電動車。其中,增程型電動車是以電動馬達驅動車輛,只是同時搭配汽油或柴油引擎驅動發電機對電池充電,故仍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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