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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貨物稅法令企業併購案件汰舊換新租稅優惠之名下登記期間計算規定

企業併購案件汰舊換新租稅優惠之名下登記期間計算規定

文章發表: 2018/08/31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17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令

【函令內容】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函令要析】

一、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上開「登記期間」之計算,究應依道路交通法規登記制度認定,或稅法另有認定方式,現行法並未明定。

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應辦理異動登記(過戶),嗣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該交通法規登記未滿1年(惟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已超過1年),則是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登記滿1年」之規定,實務產生爭議。

三、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鑑於存續或新設公司係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爰財政部核釋:應將該車輛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登記期間」,稅法係依經濟實質認定,而非依交通法規形式登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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