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17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令
【函令內容】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函令要析】
一、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規定者,減徵新車貨物稅。上開「登記期間」之計算,究應依道路交通法規登記制度認定,或稅法另有認定方式,現行法並未明定。
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條規定,應辦理異動登記(過戶),嗣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該交通法規登記未滿1年(惟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已超過1年),則是否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登記滿1年」之規定,實務產生爭議。
三、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鑑於存續或新設公司係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爰財政部核釋:應將該車輛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登記期間」,稅法係依經濟實質認定,而非依交通法規形式登記認定。
知識庫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5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6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期,2018年7月。
-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貨物稅條例規定委託代製貨物由受託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合憲!,月旦法學教室,115期,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