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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菸品之菸酒稅計徵方式

文章發表: 2020/09/17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菸酒稅法第7條1,基於新興菸品的重量可能較傳統紙菸來得輕,為了避免現在以重量計價的方式,計算出來的結果,稅要比傳統紙菸輕得多,因此修正為從「重量」或「支數」取其高者計算。

從量課徵的不合理性

首先,按照現行菸酒稅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這次財政部預告修正的煙就稅法第7條規定:「(四)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財政部本次的修法,則是將原先第7條第1項第4款的其他菸品從量課徵,修改為「四、 其他菸品: 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或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也就是依照重量及數量,擇高課徵。考量到新興菸品跟以往菸品的性質不同,本次修法固然有其道理。

但具體來說,「其他菸品」究竟指涉了哪些東西?這個問題在菸酒稅法中直接用概括規定來帶過,因此我們只能回到菸酒管理法的定義,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換言之,不只是菸草,其代用品也包括在內,而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代用品指的是「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按照國健署的統計分類,其可能包括電子煙、加熱菸、水煙以及口溶菸錠

從上述的幾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本次草案可能遇到的困擾,亦即電子煙、水煙或菸錠根本沒有所謂支數,甚至電子煙及水煙,可能是用補充式的煙油或是菸草與香料的混合物,這樣的模式如何認定「支」本身即有相當難度。再者,若說菸酒稅的性質在於寓禁於徵的管制誘導性租稅,則其課徵幅度應與造成的外部成本成正比,也就是尼古丁跟焦油的產生量成正比,這樣的計算方式在用數量計算或重量計算,都未必能確實反映其外部成本,故其課徵方式仍有進一步檢討的空間。

菸稅與菸捐規定不一致,且有重覆課徵之虞

除了計算基礎有疑慮外,菸品被課徵的公課可不僅僅是菸酒稅,還包括了煙害防制法第4條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既然同樣是管制誘導的功能,分別在兩部法律,基於同一目的個別課徵,可能有重複課徵之虞。再者,菸品健康捐對於其他菸品的課徵方式仍為「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在菸酒稅法修法後,菸害防制法是否應一併修正,也是需要注意之處。

小結

租稅優惠目前受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限制,明文要求不得過度,且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檢驗。但在管制性租稅則沒有這樣的要求,特別是在大多數的管制性租稅都是針對人數較少的特定群體(例如特種飲食業等),因此反彈聲浪也較小,但比例原則是規範立法的憲法性原則,在用公課管制人民為特定行為的情境,更必須要避免一頭牛剝好幾次皮的疑慮。

註釋

  1. 財政部賦稅署,預告修正「菸酒稅法」第七條草案(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10574745-b6b8-4ede-b14f-1b0af2337639。最後瀏覽日:2020年8月10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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