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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從法律解釋探討房地合一稅課徵之股權交易所含房地取得之範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12 (48期)

陳志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已在今年7月初正式上路之房地合一2.0稅制實施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於判斷是否符合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主要由房屋、土地構成之條件時,對於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持有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類型,是否應以營利事業在2016年元旦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列入?持有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應如何認定?本文試圖從法律解釋之方法論予以探討。

外國公司無償免除債務之課稅爭議──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為中心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011 (35期)

鍾典晏︱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陳志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黃彥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外國公司無償免除臺灣公司對其之債務,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原則上,此雖屬於外國公司對臺灣公司之贈與,應該由該臺灣公司認列其他收入課稅,然而是否有例外之情況可免稅?其要件為何?如為外商在臺分公司應該如何適用?應否考量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本文將進行探討。

從公司法與稅法觀點探討員工獎酬制度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902 (14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經理/律師

為使公司能以多元、有彈性之方式獎酬員工,俾利其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公司法設有員工酬勞、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新股、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不同制度,供企業選擇及運用。稅法方面,依現行法令公司發放予本公司員工之獎酬可核實認列費用、發放予從屬公司員工之股份基礎獎酬可由從屬公司認列費用。取得股份基礎獎酬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享有「延緩至轉讓年度課稅」與「按轉讓價格與取得日、可處分日股票之時價孰低者計算課稅所得」之租稅優惠。

勞動基準法與稅法──談員工薪資及相關實務問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12 (12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理/律師

一般來說,企業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內給予員工的給付,主要有:工資(實務上亦有稱為本薪、底薪、固定薪資等)、伙食費、加班費以及各種獎金、補助費。該等給付項目在稅法上,除依法得免稅者外,原則上應歸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企業則可將其認列為成本費用。

會計人應有的法學基本素養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7 (7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理/律師

會計人在業務上會接觸到許多不同的法規,但根據作者觀察,許多會計人因未曾接受足夠的法學訓練,導致在面對數量龐大的商業與稅務法規時,經常有無所適從之感。不過,會計人對於常用「法規之位階」、「三段論法」、「法律解釋方法」等,如果能夠有基本認識,並將其融入日常業務之中,對於專業能力之深化勢必有所助益。

營收認列時點與財報不實「內容」之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決評析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5 (5期)

翁士傑︱安侯法律事務所執行顧問

林陣蒼︱安德信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會計師

不當適用會計準則的財報舞弊,例如操縱截止點以達成營收或成本、費用的提前或延後認列,因交易可能均真實存在,僅是認列於財務報表的時點或方式不符會計準則之規範,此類型舞弊是否涉及財報不實?不實的「內容」究竟如何判定?如何用重大性原則來衡量?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上仍有待進一步實踐。

受控外國公司與實際管理處所制度施行後對於台灣企業之稅務成本的影響分析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3 (3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理/律師

在國際間反避稅思潮下,CFC與PEM在台應已實施在即。台灣企業將來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轉投資的稅務成本,勢必伴隨制度的正式生效而提高。企業應未雨綢繆,趁該制度尚未施行前,通盤檢討其現行投資架構與資金運用政策;其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轉投資者,尤應審慎評估該公司有無構成CFC與PEM之可能,以估量集團將來的稅務成本及資金運用彈性,俾能及早為相應的規劃安排。

從稅務查核與爭訟實務觀點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對於協力義務之期待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1 (1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理/律師

納稅義務人在稅捐查核與爭訟實務上所負之協力義務,尤其是說明提示義務,對於其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影響甚鉅。在納保法施行後,期待稅捐主管機關與行政法院能從「務實」的角度看待協力義務,使協力義務在事前可以被預見、合理而可達成,並將納稅義務人之成本效益納入考慮,以充分保障賦稅人權。

從稅務查核與爭訟實務觀點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對於協力義務之期待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1 (1期)

許志文︱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董事/執業會計師

巫念衡︱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理/律師

納稅義務人在稅捐查核與爭訟實務上所負之協力義務,尤其是說明提示義務,對於其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影響甚鉅。在納保法施行後,期待稅捐主管機關與行政法院能從「務實」的角度看待協力義務,使協力義務在事前可以被預見、合理而可達成,並將納稅義務人之成本效益納入考慮,以充分保障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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