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推計課稅是否處罰之實務觀察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202 (50期)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李承育︱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者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之納保法§14Ⅳ明文︰「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究竟此一條文訂定是否妥適?施行後,稅捐實務上履以推計課稅結果作為認定稅捐處罰依據之現象是否有所改變?本文乃透過觀察納保法施行後的實務判決,觀察與探討此規定對於司法實務是否帶來改變與影響。 稅捐責罰相當原則──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98號判決為中心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12 (48期) 李益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陳柏霖︱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責罰相當原則在一般行政裁罰領域裡,乃至於稅捐裁罰領域中,均屬相當重要之法理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41、786號等大法官解釋對此原則亦有所釋示,足見其重要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98號判決」為今年關於稅捐責罰相當原則之年度優良稅法判決,本文即以此為中心,介紹法院實務關於稅捐責罰相當原則之運用,並進一步予以評析。 企業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攤銷探討──2020年企併法修正草案第40條之1解任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108 (44期)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無形資產在併購實務上的長久問題是,仍有許多重要無形資產無法攤提折舊。因此,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第40條之1的提出,明定符合條件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之立法將具有指標性意義。本文先說明本次修法內容,並進一步分析本法可能需要的配套措施及本次修法尚未處理的議題。 產業控股公司潛藏的稅務議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106 (18期)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俞仲宣︱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在後疫情時代,本文所思考如何給予中小企業轉化為中大型企業制度的可行性選項,以俾強化國際競爭力,產業控股公司可能是合適的選項,但法律與稅務尚未有明確規範,如未來能有明確規範,將有機會讓臺灣企業透過產業控股公司之組建,提升競爭力。 稅捐稽徵法與商業會計法刑事責任的關聯性──論公司負責人虛偽填製與漏開發票之刑事責任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008 (32期)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李友晟︱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文將從學理與實務面來探討公司負責人虛偽填製不實發票與漏開發票之行為,其對於逃漏稅捐罪的構成與否,以及對填製不實憑證罪、漏未記載憑證罪之間的關聯性,並附帶說明財政部預告修正逃漏稅捐罪草案,於實務上之評析以及對上述三罪之影響。 器官移植捐贈之家屬補助喪葬費函令解析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002 (2期) 王萱雅︱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1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財政部曾於2003年發布函釋認受領捐贈器官移植之補助喪葬費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而後依法定期就函釋進行檢討,於2019年財政部改認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補助喪葬費認屬政府贈與,本文就捐贈器官移植補助喪葬費立法背景及法律性質進行分析說明。 台灣再生能源法制與發展之展望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11 (11期)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益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陳柏霖︱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政府積極立法,不論是今年初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或為積極開發離岸風力發電,從而亦在今年初訂定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等,均可看出政府積極發展台灣再生能源的態度。本文乃配合台灣法律(法制)的規定,從法律的角度,擇其重要者,簡要論述台灣再生能源未來的發展及可能應注意的問題。 技術出資入股的法令與實務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1808 (8期)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瑩柔︱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林祖晞︱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股東如以技術入股,其出資是否為公司所需技術及有無資本冒濫情形,均需有適當的把關機制。現行法令下,技術出資入股的把關者有董事、會計師及鑑價機構;實務運作上,其盡其義務及未盡其義務時,如何分別負其責任,尚待予以釐清,方能落實技術出資入股的立法目的。 董事兼任之規範 文章發表: 2018/06/06 敬雪芳︱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陳美文︱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時序進入股東會召開之高峰期,公司於提名及選任董事(包括全面改選)時,應留意有關董事兼任之相關法令及函釋。彙整與董事兼任之相關規定如後,以供參考。 境外保單到底應不應該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文章發表: 2018/05/03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魏妁瑩︱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林勇麒︱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無庸課徵遺產稅,法有明文,向無爭議。但是,該保險契約如果不是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所開賣之保單(即所謂「境外保單」),則其死亡給付,依照目前財政部臺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的見解,即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 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歸屬時點——以違約金收入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 2018/04/20 蔡朝安︱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威忠︱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對於公司組織,原則上採行「權責發生制」(亦即「應計基礎」),此為相對於收付實現制(亦即「現金基礎」)以實際取得現金作為基礎,對於收入或者是成本費用,僅要確定應付或應收時,即應予以入帳,以正確計算損益,確認經營之成果。 ^ 雜誌優惠 粉絲團 高點會計題庫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