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從公司法與稅法觀點探討員工獎酬制度【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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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Viewing Employee Awa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pany Act and Tax Law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員工因提供勞務而自公司取得之報償,一般是由工資、福利、獎酬三個部分所組成。其中,員工獎酬除現金外,實務上也經常以發給股票的方式為之。我國高科技產業過去所慣用的「員工分紅入股」,即為典型之例。為提供企業多元、有彈性之員工獎酬工具,俾利其延攬、留住優秀人才,並使員工得以參與、分享公司之經營成果,公司法目前設有多種不同的員工獎酬制度供企業選擇及運用。不過,依照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公司以股票獎酬員工者,員工應於「取得股票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適用於有轉讓期間限制之股票),按「取得日」或「可處分日」股票之時價,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 | |
延伸學習 |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得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或控制公司員工酬勞權益工具。依財政部於107年12月2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從屬公司以控制公司權益工具酬勞從屬公司員工,得認列為從屬公司薪資費用;控制公司以從屬公司權益工具酬勞控制公司員工之稅務處理,目前財政部尚未表示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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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0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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