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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管制的爭議及菸捐、菸稅

文章發表: 2019/07/08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相較於傳統的紙菸,近來電子菸、加熱菸在各國都成為一種新的風尚,但台灣的法制對此卻仍欠缺較明確的規定。日前許多民眾從日韓購買加熱菸彈回國時,菸彈還會被海關扣押1。對此,財政部長回應是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暫扣押」,問題是海關緝私條例根本沒有暫扣押一詞,如果財政部的法源是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那在目前菸酒管理法及菸酒防制法、菸酒稅法都沒有對加熱菸、電子菸規範的情形下,到底是什麼地方「違反本條例」?

加熱式菸品與電子菸之定義

首先,並不是拿個電子儀器在抽就是電子菸,「加熱式菸品」跟「電子菸」是完全不同種類的東西。所謂加熱式菸品仍是以菸草製成菸柱,不同於傳統紙菸是把菸草用紙捲起來後點燃,加熱式菸品則是電池充電來加熱菸草柱,當溫度夠高的時候,菸草(柱)中的尼古丁成分就能被蒸發出來吸食2。白話點說,就是一種用加熱代替燃燒,釋放出菸草中尼古丁的方式。

電子菸的原理就完全不同了,電子菸是用電能的霧化器,其中有內含菸液,這些東西被加熱為煙霧,這液體中可能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等,所以加熱出來的煙霧也會吸菸的感覺。大體上來說,兩者都是用加熱的方式製造出尼古丁煙霧,但加熱的對象不同。

首先,我們先幫大家介紹一下現行紙菸(也就是大家日常抽的香菸)的管制方式,跟香菸管制有關的法律,包括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及菸酒稅法。按菸酒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菸酒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定義也大體相同),而菸品的種類,則是在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一)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品。(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四)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大家平常在便利商店買到的香菸,指的就是上述的「紙菸」。

而現行的健康福利捐及菸酒稅課徵方式,是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菸酒稅、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健康福利捐,稅捐也順勢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加熱式菸品與電子菸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歸類

日前立委質詢關於加熱式菸品與電子菸的課稅問題時,國健署表示:「據國際資料顯示,加熱式菸品恐增加青少年吸菸率。為保護兒少避免菸害,國健署未來擬將加熱式菸品、電子煙一併納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其輸入、販賣」3也就是說,衛福部國健署這裡的立場是全部擋掉,連賣都不能賣。而財政部國庫署的立場則是隨著衛福部搖擺不定,國庫署在2016年認為加熱式菸品不是菸酒管理法所稱的菸品,但今年卻又做出「暫時扣押」的舉動,著實讓人無法適從。

首先以加熱是菸品來說,事實上,我們回頭看菸酒管理法的條文,菸品指的是「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根本沒有規定只能用菸草,其代用品也行,但財政部既然表示加熱式菸品是由菸草支撐器及充電器組成,使用時將菸草放入裝置加熱,那用的一樣是菸草,縱使是菸柱,原料也與菸草大體相同,至少也是能達到同等效果的「代用品」。若解釋為菸品,則自然歸類到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其他菸品」,在解釋上問題不大。

至於電子菸,由於電子加熱的不是菸柱,而是混有尼古丁、丙二醇等香料的液體,成分除了尼古丁以外,就跟菸品有相當的差距,目前確實無法可管。但無法可管的東西,財政部又是憑著哪一條法律「禁止」的呢?國健署認為是用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4

然而,本條的用意是避免吸菸的形象,因為這些大眾商品的使用而在大眾中普及、無害化,然而電子菸既不是傳統菸品的「形狀」,而其本身就是吸食的對象,跟本條的立法意旨是八竿子打不著。

可能的管制及課稅方式

財政部及衛福部一直以來都用電子菸跟加熱式菸品仍有尼古丁,仍會對身體造成危害為由禁止,但問題是已開放的傳統紙菸,也原本就會造成相等或是更多的危害,在造成危害相等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僅禁止A產品,而不禁止B產品,難謂與平等原則相符。

參考各國的做法,美國、歐盟多已開放電子菸的合法使用,日本則是開放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都比台灣目前法律三不管,行政機關都想禁的現況來得合理。如果進口跟監管部分與現有菸品規範具有一致性,包括警示圖文、包裝標示、使用場所等,對電子菸、加熱式菸菸品的管制有更高的正當性,菸商對於有明確的標準可遵循也不會反對。健康捐及菸稅部分,課徵數額可比照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其他菸品」,由於健康捐跟菸稅都是出於寓禁於徵的目的,甚至可以因為釋放尼古丁及空氣汙染較少的理由,而課徵較低的稅費。

註釋

  1. ETtoday新聞雲,海關暫扣押加熱菸引不滿 黃國昌:沒法源憑什麼扣,2019年5月21日。 返回內文
  2. WHO | Heated tobacco products (HTPs) information sheet. 返回內文
  3. 《聯合報》 記者簡浩政,〈民眾提開放加熱式菸品成案 國健署:5月底開會討論〉,2019年5月28日。 返回內文
  4. 國健署104年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857號函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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