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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歷期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擬制遺產及扣除額適用之遺產稅爭議

2024年10月28日憲法判決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7條之1條規範宣告違憲,爰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作為新法修法前之實務作業原則。本文擬舉例討論遺產中若包含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適用扣除額之財產,對於遺產稅分單之影響。

遺產稅繳清前先行移轉遺產制度研析

我國遺產稅制與民法高度連結,完納遺產稅被設計為遺產繼承關係終結之前提,故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評囤房稅2.0設戶籍之亂

囤房稅2.0(即房屋稅2.0新制)已於2024年正式上路,2025年首年開徵即亂象叢生,其中最攸關普羅大眾者,厥為財政部規定之「實際居住使用」所衍生之自住用房屋設戶籍問題。近期報載(邱琮皓,2025) 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推動囤房稅2.0目的,是希望增加房屋租賃及買賣市場供給措施,促進餘屋釋出,不過是否確有效果仍待檢驗

商法歷期

臺商赴中國大陸隱名投資之法律風險與防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風險防範之道為中心

中國大陸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民法典》施行前,完成了對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檔的清理修正工作。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施行後之相關疑義探討──以例外許可可轉讓之公告為中心

2023年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修正限制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轉售,並於同年7月開始實施。立法意旨主要在於防止預售屋簽訂預約單後加價以換約轉售進行炒作牟利。但為緩和新法恐不當限制「非屬短期炒作之正當事由轉售」,於是在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中訂有除外情形,如轉售屬於「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情形不在此限。

經濟歷期

臺灣廠商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條例之合規建議──以受管制客體為中心

自從中美貿易戰後,中國與美國之間的爭端從進出口貿易衍生至高科技軟體及技術的競爭,特別是作為軍民兩用產品的半導體、相關設備及零組件備受關注。臺灣廠商作為全球首要的電子零件製造及貿易商擁有在供應鏈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受到美國的高度重視。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之立法評析(一)──立法緣起與特別預算之運用

2025年8月1日,美國宣布對臺對等關稅暫定20%,引發諸多討論,總統賴清德表示,美方先對臺灣公布20%的「暫時性稅率」,只要後續達成協議,可望再調降稅,強調將持續爭取對臺更合理稅率,並透過支持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因應,不管稅率最後如何,對臺灣產業勢必會帶來衝擊,非常感謝行政院在4月4日提出「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法律歷期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與估價專業判斷餘地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當期市價」之意涵為何?徵收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與第28條關於估算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估價基準日」之規定內容,有無牴觸「法律優位原則」之意旨?

高齡社會下房東資產管理困境與制度再造──租賃住宅「留房養老」信託制度探討

臺灣社會正以全球罕見的速度駛向超高齡社會的深水區。此一深刻的人口結構轉型,不僅對宏觀的社會福利與醫療照護體系構成嚴峻挑戰,更在微觀層面對無數家庭的財產權行使與管理,引爆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在傳統觀念中,不動產作為國人最核心的資產形式,其管理與傳承高度依賴家庭內部的倫理默契與支持網絡。然而,在家庭結構核心化、少子化與失智症盛行率攀升的多重衝擊下,這套傳統模式已然失靈,暴露出驚人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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