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筆者執筆之時正值清明連假期間,距離召開股東會的日子已經不遠,投資人引頸期盼關心公司準備發放多少股利,而公司內部財會人員也要緊鑼密鼓協助董事會提出盈餘分派案。而盈餘分派案中,有關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依經濟部83.5.2商第205661號函令,有兩種提列基礎,可採「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來計算,不過就筆者實務觀察,採用「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之公司應佔絕大多數。
產業界建議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於「2019 白皮書-對政府政策的建言」提出「應以當期交易產生之可分配盈餘為提列基礎」之建議,其理由略以,目前採「本期稅後淨利」為基礎者,僅能就「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公積,至於當年產生的「保留盈餘」調整數,並不能併本期稅後淨利後就其淨額提列,失去原適度提列法定公積以充實資本之立法精神。
經濟部決議
經濟部於108.10.23召集產官學界討論,取得共識,並於109.1.9發佈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原則上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於公司歷年來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對中小企業之影響
過去大多數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基礎就是「本期稅後淨利」,但在新函令發佈後,提列基礎修正為「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因此重點在於,到底什麼是「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基本上分為以下兩大類:
A.首次採用新會計準則(IFRS或EAS)時,所產生之保留盈餘調整數
B.因採用IFRS或EAS,所產生未經過本期稅後淨利而直接計入保留盈餘之調整項(例如企業因採用IFRS所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
筆者所服務對象多屬適用EAS之中小企業,而大多數中小企業,已經在105.1.1轉換為EAS,除非未來適用新公報,且需要追溯調整,否則應不至於發生上述A之情況。此外,像是確定福利計畫,多數中小企業並未依照IAS 19精算;或是投資性不動產,EAS亦僅允許採用成本模式,換句話說,中小企業產生B之情況亦屬少見。
綜上所述,本次109.1.9函令修正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礎,對中小企業來說影響有限,惟相關從業人員及公司財會單位仍應持續關心未來會計準則之變化,以免提列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