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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籌資時可能遇到之法律問題

文章發表: 2019/07/01

倪子嵐

  • 品和法律事務所律師

公司在創業初期,幾乎所有資源都缺,尤其缺資金,而企業成長絕對需要資金,目前我國對於新創企業募集資金管道很多元,公司可透過借貸、政府補助、投資、一般群眾幕資、創櫃板等管道籌措資金,其中「銀行借貸」及「私人投資」為新創公司主要籌資管道,僅就此可能會遇到之法律風險討論如下:

一、銀行借貸

銀行借貸是最傳統獲取資金的方式,可透過創業相關借貸方案(例如:青年創業及啟動資金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等),或是抵押現有資產擔保等做法,待銀行依據授信5P審核原則【即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借戶展望(Perspective)】,確認貸款條件後,即會通知企業主簽訂契約,而銀行與企業簽訂之契約雖是用其內部制式化之公版契約,然該契約仍隱藏以下可能不利企業之法律風險須注意

(一)變更利息通知方式

利息的變更對企業來說,是影響非常重大的訊息,因此銀行應於新利息生效一定期限前,以妥適方式為通知,而現今銀行契約所載通知方式有以營業場所公告,或是網站公告,抑或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然一般人並不會注意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通知方式不夠周全,如銀行是降息,對新創公司影響不大,反之如是升息,則會加重新創公司之財務負擔。

(二)本票之簽立

新創公司多是成立五年以下之企業,銀行信用評等往往不夠高,如無其他擔保品,抑或銀行認為擔保品不足,為了提升還款擔保,銀行多會要求新創公司負責人再簽立本票,以保障債權,然本票簽立後,銀行無需經由法律訴訟的程序,即可直接持之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負責人的財產,假設債務有問題,必須由債務人另提債務不存在之訴,先繳裁判費,及擔保金等等才能阻止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新創公司如需轉貸或提前清償貸款,如契約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可提前清償本金,否則即須給付違約金,而提前清償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通常應是「未到期而提前清償之金額」,以此作為銀行原本預期可收取利息卻未收取之損害賠償,然有些銀行會要求以「原核貸金額」作為違約金計算標準,兩者計算基準不同,不可不注意。

(四)不經通知或催告,銀行得隨時主張債務全部或一部分到期

銀行為了避免借款收不回來之風險,多會在契約中約定新創公司「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隨時主張全部或部分到期,並要求借清償全部或一部債務,換言之,新創公司除了積欠該銀行債務外,在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甚至與任何私人間有債務發生問題,銀行即可認定公司一定無法依約清償,而主張債務已經到期,要求公司必須立即清償借款。然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及第三人間發生無法依約清償本金之原因甚多,未必出於償債能力不足,亦不代表其與銀行間也會出現無法清償的情形,且上開手段缺乏最後手段性,故此種規定過度保障銀行,並不合理。

二、私人投資

私人投資主要是向新創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並取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並不一定以經營被投資公司為目的,對於處於創業初期資金不寬裕之新創公司而言,往往不可或缺,然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後,公司與股東間,及股東與股東間權利義務為何?股權之比例、結構及內容如何設計?以及投資人在不取得公司經營權之狀況下,如何影響及監督公司經營決策團隊?此皆有賴於「投資協議書」之簽署,以明確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而常見的條款如下:

(一)董監事席次及重要職務安排

有些投資人會希望進入公司決策團隊,而決策團隊應確認是否願讓投資人插手公司之經營決策?如願意,席次多少?是否須持股到一定比例才能獲得董監事席次?以及公司重要職務(例如經理人、財務長等)是由何方指派?

(二)股份轉讓限制

為確保決策團隊於投資人入股後繼續認真經營公司,及避免投資人隨便轉賣股份影響公司經營權之穩定,投資契約內多會約定三至五年內不得轉讓股份予任何第三人,否則一方轉讓公司持股應得他方事前同意之條款。

(三)新股優先認購權

為確保投資人的股權利益不會因為公司後續的增資行為而被稀釋,雙方得約定在公司為增資或發行新股時,投資人有權按其當時持股比例優先認購。

(四)特別股

為兼顧決策團隊經營自主權及投資人財務利益,可設計發行不同種類特別股,例如優先分配股息之特別股;或是享有禁止或限制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或監察人席次之特別股;或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可在議案表決時保有優勢;或是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等等。

三、小結

本文限於篇幅,只能對新創公司籌資時可能遇到之法律問題為簡要之介紹,然每間公司遇到的問題不盡相同,且剛起步的公司耐受風險的程度事實上是最低的,故事前借助專業人士做足防範措施,便能杜絕後續許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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