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2025年9月24日以強迫勞動為由,對我國自行車龍頭企業發布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震驚我國製造業。這是臺灣製造業第一起因涉強迫勞動而遭CBP發布之海關暫扣令,若後續無法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勞動條件符合美方標準,該商品將正式被禁止入境或沒收,形同產品無法再進入美國市場。此等制裁代表著強迫勞動從勞動法之規範內容,擴張至關稅及國際貿易法領域,更成為進出口關稅之談判標的之一。美國為我國出口貿易第二大市場,約占整體比重23.4%,比重最高之產業包括電子零件、積體電路、車輛零件以及鋼鐵製品,以上產業皆為廣義之製造業,勞力密集程度高。對於企業而言,應逐步開始檢視、預防潛在的制裁風險。
此外,美國針對強迫勞動議題所採取之措施及規範,不僅只有WRO,亦包括於2021年12月23日通過並生效之「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該法旨在防止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國新疆地區強迫勞動所製造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並採取「可推翻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機制,預設凡產品之生產或製造過程與新疆相關者,或被列入UFLPA實體清單(Entity List)的企業、機構或團體所生產,均視為涉及強迫勞動而不得進口美國。除非進口商能提出清楚且具說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證明該產品未涉及強迫勞動,方得推翻此一推定。一旦被認定為新疆地區之產品,除將被禁止進口外,若進口商未能及時察覺並持續試圖進口至美國,而又無法提供未涉及強迫勞動之證據,不僅產品可能遭扣留或沒收,進口商亦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責任,甚至可能因此遭受制裁,包含金融及貿易之制裁,企業對此風險不可不慎。惟礙於篇幅,本文將聚焦於CBP就WRO之認定標準,以及後續異議方式,提供企業關於暫扣令之初步注意事項。
壹、WRO制度及強迫勞動介紹
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07條禁止進口全部或部分以「強迫勞動」所生產之商品,強迫勞動之定義主要來自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的強迫勞動公約,指任何人因不履行工作而受到任何懲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提供的所有工作或服務,包含債務奴役、利用工作者的弱勢與殘疾、扣留身分文件與工資、限制行動、恐嚇與威脅、肢體暴力與性暴力、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以及過度加班等十一項指標。
CBP依據聯邦法規第19篇第12.42至12.45條執行第1307條,若CBP專員(Commissioner)根據內部或外部取得之資訊,合理懷疑某項貨品可能涉及第1307條所禁止之強迫勞動,應立即通知各港口主管並指示扣留該等貨物,即發布WRO,等待進一步指令是否可放行或僅得出口 。CBP對進口商發布WRO前無須進行任何通知、預告程序,因此進口商面臨制裁當下,即為貨物已進入美國港口、受到CBP扣留之際,並無事先預備或轉圜之餘地。
自19世紀末期起,美國海關及其前身機關美國關稅局(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即已具備防止強迫勞動製成之商品進入美國的權限,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擴大了此項權限,將強迫勞動定義範圍明確化。2016年美國總統簽署貿易便捷及貿易執行法(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強化CBP執行第1307條的權限,包含開放外部檢舉啟動調查、具備合理懷疑即可暫停貨品進口,使CBP得以更有效防止違法商品流入美國市場。
貳、WRO發布程序
CBP負責調查美國供應鏈中涉及強迫勞動之指控,並可發布WRO,同時於CBP官網之強迫勞動頁面列出該公司被禁止產品之描述與符合ILO列舉之強迫勞動指標,扣留疑似由強迫勞動製成之貨物。WRO並非直接禁止進口,貨物被扣留之進口商可提出證據證明該批貨物並未違反第1307條,或選擇將貨物出口。
若專員進一步取得足以確定該商品確實涉及第1307條禁止事項之資訊,具合理理由判定,則將在《海關公報》(Customs Bulletin)及《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刊登正式認定。自公告發布後,凡屬公告所指商品種類、產地且尚未由CBP放行者,均視為違反第1307條而禁止進口,除非進口商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該商品在任何部分均未使用公告所列之強迫勞動形式。若後續該公司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並無強迫勞動之情事或已修正並不再參與強迫勞動,WRO或Finding of Forced Labor(又稱Finding,強迫勞動正式認定)則可被撤銷......(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00期:憲法法庭判決對擬制遺產課稅之影響與變革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