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將自2019年起與國際同步適用新租賃準則IFRS 16。IFRS 16與原租賃準則之最大差異在於承租人會計模式之重大變革,至於出租人會計模式則幾均沿用原租賃準則。故此先就IFRS 16之承租人會計處理加以說明,IFRS 16之出租人會計處理、售後租回以及轉租等其他相關議題將另行討論。
在原租賃準則下,承租人須將租賃區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而進行不同之會計處理:若屬營業租賃,承租人無須於租賃開始日2認列租賃相關負債與資產,僅須將所須支付對價之總額於租賃期間之各期間平均(或按更能代表承租人效益型態之其他有系統基礎)認列為租金費用;若屬融資租賃,承租人於租賃開始日須就未來須支付對價之折現值認列租賃負債與租賃資產,後續再於租賃期間之各期間對租賃負債與租賃資產認列相關之利息費用與折舊費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認為如此規範係對相同經濟實質的交易採不同之會計處理,將降低各企業與各期間之財務報表間之可比較性,並增加企業藉由交易形式安排以達成特定會計結果之操縱空間。同時,營業租賃之會計處理無須認列租賃相關資產與負債,亦使承租人對其財務槓桿及資本運用程度未能提供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基於此等考量,IASB發布採單一承租人會計模式的IFRS 16。根據IFRS 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或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此兩種得選擇認列豁免之情況外,承租人於租賃開始日均須認列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並於租賃期間之各期間後續衡量租賃負債與使用權資產而認列相關費損與收益。IFRS 16承租人會計模式包括認列豁免之選擇、使用權資產之原始衡量與後續衡量,以及租賃負債之原始衡量與後續衡量三項主題,其中又以租賃負債之後續衡量最為複雜。為篇幅考量計,本文承租人會計處理(I)將完整說明認列豁免之選擇、使用權資產之原始衡量與後續衡量,以及租賃負債之原始衡量,租賃負債之後續衡量則僅說明至有效利息法與租賃負債重評估下之再衡量租賃負債,後續之承租人會計處理(II)則就亦須再衡量租賃負債之租賃修改以及反映修正後實質固定租賃給付此兩種情況加以討論,始完整說明租賃負債之後續衡量。......(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期:反避稅——CFC及PEM之衝擊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 IFRS 16「租賃」解析(一)──辨認租賃與租賃期間
- IFRS 16「租賃」解析(二)──承租人會計處理(I)
- IFRS 16「租賃」解析(三)──承租人會計處理 (II)
- IFRS 16「租賃」解析(四)──出租人會計處理
- IFRS 16「租賃」解析(五)──售後租回與轉租
知識庫
- 楊孟萍,IFRS 16「租賃」解析(一)──辨認租賃與租賃期間,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期,2018年2月。
- 楊孟萍,IFRS 16「租賃」解析(二)──承租人會計處理(I),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楊孟萍,IFRS 16「租賃」解析(三)──承租人會計處理(II)月旦會計實務研究,4期,2018年4月。
- 楊孟萍,IFRS 16「租賃」解析(四)──出租人會計處理,月旦會計實務研究,5期,2018年5月。
- 楊孟萍,IFRS 16「租賃」解析(五)──售後租回與轉租,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