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分類】
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 第11304520940號令
【函令內容】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下稱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信託房地並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主管機關說明】
財政部近期針對他益信託之房地發布解釋令,核釋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將被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該部成立人權工作小組,該小組2023年12月15日會議中,與會委員針對實務上身心障礙者之父母將所居住之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以確保該子女於父母死亡後,仍可繼續居住該信託不動產之案件。因此建請財政部評估此類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
經財政部研議,上開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與現行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房地,符合一定要件者,已得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案況類同,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僅受益人非為委託人(即他益信託)。也就是說,經比較現行自益信託房地與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兩者條件之差異,僅在於自益信託時,受益人為自己(即信託之委託人),而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其受益人則並非委託人,而係委託人身心障礙之子女。
財政部為確保此類案件之委託人(父母)死亡後,仍可達成以信託方式照顧身心障礙子女之目的,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主管機關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須於房屋稅、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9月22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函令析要】
一、本次函令前,僅有符合一定要件之自益信託,信託房地,方有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至於他益信託之房地,則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房地稅,此有財政部10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9390號令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可參。
(一) 在本次函令前,除遺囑信託外,僅有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益信託,方可按自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1.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因為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故該委託人可視同房屋所有權人者。
2.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二) 本次函令前,他益信託,由於委託人與受益人並非屬同一人,因此,該房地自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1期:影子銀行融資亂象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