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1.05台財稅字第11400600080號令
摘要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說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