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契稅法令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文章發表: 2025/11/05

法律依據

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1.05台財稅字第11400600080號令

摘要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說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

※ 若有標示閱讀全文,全文收錄於月旦知識庫(權限以系統顯示為準)
關鍵字

  • 元照讀書館,元照智勝講座,月旦智匯學院,法學思維小學堂
  • 人壽保險課徵遺產稅實務案例研析(元照智勝講座)
  • 企業併購關鍵議題系列講座一:企業併購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元照智勝講座)
  • 咖啡戀課計畫
  • 房地合一與政府打炒房政策-房地合一稅2.0、平均地權條例、都更危老 | 月旦品評家
  • 聚焦函釋,洞見觀瞻,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會計財稅網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115會計師考前題示【中級會計學】鄭泓|專技證照|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5會計師考前題示【高等會計學】陳永靖老師|專技證照|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5會計師考前題示【稅務法規】曾繁宇|專技證照|高點會計網
【高普考】115高普考解題【財政學】施敏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5高普考解題【政府會計】陳友心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高普考】115高普考解題【會計審計法規】王上達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