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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準則2號(TWSQM2)主題二:案件品質複核之進行

文章發表: 2024/06/04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TWSQM2主題二:案件品質複核之進行


(一) 案件品質複核之進行

1、事務所應就案件品質複核之執行訂定政策或程序,規範下列事項:

(1)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於案件執行過程中之責任,係於適當時點執行程序,俾為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據此達成之結論所執行之客觀評估,提供適當之基礎。

(2) 案件合夥人與案件品質複核有關之責任,包括於接獲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通知已完成案件品質複核前,案件合夥人不得確定案件報告日。

(3) 案件服務團隊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就重大判斷進行討論之性質及範圍對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客觀性產生威脅之情況,以及於該等情況下應採取之適當措施。

2、就財務報表查核之品質管理而言,主辦會計師對須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之查核案件應:

(1) 確認該案件已被指派案件品質複核人員。

(2) 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配合,並告知查核團隊之其他成員亦有責任配合。

(3) 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討論查核過程中所發現之重大事項及所作之重大判斷(包括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於案件品質複核時所辨認者)。

(4) 於案件品質複核完成前,不得確定查核報告日

3、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執行程序之時間可能取決於案件或企業之性質及情況,包括須經複核事項之性質。

(1)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於案件之所有階段(例如規劃、執行及出具報告)及時複核案件書面紀錄,可使事項於案件報告日前獲得及時解決,且讓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滿意。

(2) 例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可能於規劃階段完成時,執行與案件整體策略及計畫有關之程序。

4、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決定特定案件複核程序之性質範圍時,可能考量之因素包括:

(1) 對品質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時所依據之理由。例如,執行之案件係屬新興產業或從事複雜交易之企業。

(2) 所辨認與事務所之監督及改正流程有關之缺失與因應該等缺失之改正措施,以及事務所所發布之任何相關指引。該等指引可能明定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須執行較廣泛程序之領域。

(3) 案件之複雜性。

(4) 企業之性質及規模,包括其是否係上市(櫃)公司。

(5) 與案件攸關之發現事項。例如由外部監督機構於前期進行檢查之結果,或對案件服務團隊之工作品質所提出之其他疑慮。

(6) 自事務所對客戶關係及案件之承接與續任取得之資訊。

(7) 就確信案件而言,案件服務團隊對案件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辨認、評估及因應對策。

(8) 案件服務團隊之成員是否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配合。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可能規範在案件服務團隊不配合之情況下,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所採取之措施,例如,告知事務所內之適當人員,俾能採取適當措施解決該問題。

5、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複核事項有所疑慮

(1)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或據此達成之結論是否適當存有疑慮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通知案件合夥人。如未能解決該等疑慮使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滿意,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通知事務所內之適當人員,表示該案件品質複核無法完成。

(2)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或據此達成之結論是否適當存有未解決之疑慮時,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可能明定應通知之人員1

6、於執行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案件品質複核時,對被指派為集團查核之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可能涉及額外考量,此考量取決於集團之規模及複雜性

(1) 對於較大及較複雜之集團查核,集團之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可能須與集團查核團隊外之查核團隊主要成員討論重大事項及重大判斷。

(2) 於此等情況下,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可能使用協助複核人員。

(3) 於某些情況下,可能對集團之某一企業或營運單位之查核指派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例如,就集團查核目的而言,如企業或營運單位被辨認為組成個體,且已於組成個體層級作成與集團查核有關之重大判斷時,即可能屬此情況。

(二) 執行案件品質複核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

1、閱讀並瞭解下列資訊:

(1) 案件服務團隊所溝通有關案件及企業之性質及情況之資訊。

(2) 事務所所溝通有關事務所之監督及改正流程之資訊(特別是所辨認可能與涉及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之領域有關或對該等領域有影響之缺失)。

2、與案件合夥人及案件服務團隊之其他成員討論其於規劃及執行案件並出具報告時之重大事項及所作之重大判斷。

3、基於所取得資訊,複核所選定與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有關之案件書面紀錄,並評估:

(1) 案件服務團隊作成該等重大判斷之基礎,如案件之類型適用時,亦包括運用專業懷疑。

(2) 案件書面紀錄是否支持所達成之結論

(3) 所達成之結論是否適當

4、對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評估主辦會計師確定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規範已被遵循之基礎。【主辦會計師須於查核報告日前確認】

5、評估對困難、具爭議性或存有歧見之事項是否已作適當諮詢,且達成適當結論2

6、對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評估主辦會計師確定其於案件查核過程中已充分且適當參與之基礎,致使其能確定基於案件之性質及情況所作之重大判斷,以及所達成之結論係屬適當。【主辦會計師須於查核報告日前確認】

7、對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複核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包括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如適用時); 對核閱案件,複核財務報表或財務資訊,以及核閱報告;對其他確信案件及其他相關服務案件,複核案件報告及標的資訊。

(三) 書面紀錄

1、TWSQM2所執行之案件品質複核,仍應遵循TWSQM1中有關書面紀錄之規定。事務所應訂定政策或程序,要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對案件品質複核之書面紀錄承擔責任,並將該等書面紀錄納入案件書面紀錄中。

2、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確定案件品質複核之書面紀錄足以使有經驗之執業人員縱未參與該案件,亦能瞭解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協助複核人員所執行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及執行該複核所達成之結論。

3、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確定案件品質複核之書面紀錄包含:

(1)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及協助複核人員之姓名。

(2) 已複核案件書面紀錄之辨認。

(3) 案件品質複核人員確認案件品質複核已完成之基礎。

(4) 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或結論有所疑慮,或已完成案件品質複核,依規定通知案件合夥人。

(5) 案件品質複核完成日。

4、案件品質複核書面紀錄之格式、內容及範圍可能取決於下列因素:

(1) 案件之性質及複雜性。

(2) 企業之性質。

(3) 案件品質複核事項之性質及複雜性。

(4) 所複核案件書面紀錄之範圍。

5、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應要求案件合夥人於完成案件品質複核前,不得確定案件報告日。

(1) 如已遵循所有與執行案件品質複核有關之基本準則,得於案件報告日後完成複核之書面紀錄,但仍須於最終案件檔案彙整及歸檔前完成。然而,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可能明定案件品質複核之書面紀錄須於案件報告日前完成。

(2) 換句話說,案件品質複核「一定」要在報告日前完成,但案件品質複核書面紀錄可案件報告日才完成(最遲不可以晚於最終案件檔案彙整及歸檔日,即案件報告日起算60日)。

 

註釋

  • 此等人員可能包括負責指派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個人。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亦可能規定就該等未解決之疑慮須向事務所內部或外部(例如專業機構或主管機關)進行諮詢。返回內文
  • TWSQM1規範應對困難或具爭議性事項,以及案件服務團隊成員間、案件服務團隊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間,或案件服務團隊與事務所品質管理制度執行作業之人員間之歧見進行諮詢。返回內文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540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112年發布)」著作權專屬於財團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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