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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搜尋結果: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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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民法第184條規定:「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2023/05/05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賠償義務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該條規定屬侵權責任性質,原則上請求權人須證  
2020/09/11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第3項規定,會計師辦理財報等文件簽證有故意或過失,致投資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之賠償主體為簽證會計師,其會計事務所是否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會計事務所係合夥型態,且簽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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