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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之規定,內線交易犯罪如其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下稱直接利得)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時,加重其刑。而根據2004年修正時之立法理由,此項之新增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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