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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規定之最高法院判決概覽

文章發表: 2021/07/02

林哲誠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廖士權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壹、前言

我國銀行法明文規定禁止非銀行經營銀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則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上開規定者,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規定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解釋,我國司法實務上似有不同意見。惟違反本條者將有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刑事責任,應有釐清之必要。本文以最高法院近期相關判決,探討我國法院關於「顯不相當」之判斷基準,並提供評析供各界參考。

貳、案例解析

(一) 案件事實

被告A、被告B任職於W公司,被告C為X公司之總經理,與被告A、被告B為舊識。被告D則為X公司之業務與登記負責人。於2006年5月間,被告A與被告B以開發「○山莊」為由,提供土地謄本、建照執照等文件予被告C,被告C再指示X公司業務之被告D持該等文件對外招募投資人,聲稱「投資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下同)5萬元,投資期間為5個月,期滿後將支付投資款及年利率18%之報酬」,以此收受投資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使共48名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被告B之銀行帳戶,或將款項匯入通緝中共犯E之銀行帳戶,再由共犯E轉匯入被告A、被告B所使用之聯名帳戶。最終,被告A、被告B以此籌得共1,180萬元資金,惟因未能成功標得興建「○山莊」所需土地,致開發案未能順利進行。

嗣於2006年7月間,被告A、被告B、被告C、被告D又以投資坐落於臺北市之房地產為由,使用相同手法自32名投資人籌得915萬元資金,惟因事後評估該房地產之價格低落,銀行不願核貸,始未繼續進行投資。

(二) 法院見解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參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意旨,認定此條之目的乃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自與刑法重利罪有所不同;又此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因此,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作為判斷標準。又關於是否符合該條「與本金顯不相當」要件者,亦非謂應借用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原審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審酌被告與投資人簽訂之投資買賣特定不動產契約書載明:「乙方(即投資人)投資新臺幣若干萬元整,預定投資報酬率為年利率18%」、「甲方(即被告B)可提前清償乙方之投資金額,惟保證乙方3個月之獲利共4.5%」、「滿5個月後甲方無條件支付乙方投資款及投資報酬款」,並審酌2006年間,銀行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約在年息1.785%~2.170%之間,活期存款利率則在2%左右,認定被告等人向投資人約定報酬年息18%,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顯較上揭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有特殊之超額,當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利息,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要件,故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二審判決要無採證違法、理由不備或調查未盡之違誤可言,因而維持臺灣高等法院之有罪判決。

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飲水機經銷案)

(一) 案件事實

被告F擔任Y公司負責人,被告G提供其所營公司生產之淨水器作為Y公司購物平臺主力商品,被告H擔任Y公司「總監」與「講師」,被告I則出任「總裁」。被告4人於2012年間,以招募「○購物商城」經銷商名義,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並向會員收取金額72,000元之「入會保證金」,與會員所簽訂之「經銷合作契約書」及「經銷商合約計算表」內約定Y公司於翌月起按月以「退還保證金」名義發放3,000元,分24期攤還原本金,如會員訂購商品數額在1,125元以上,當月另加給「回饋金」750元,即Y公司每月支付保證金及加給回饋金計3,750元,故會員於2年契約期間除可取回原本金外,如僅以回饋金計算,尚獲得相當於年利率12.5%之利息、紅利或報酬......(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2期:公益信託的實務及法制再造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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