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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甲公司民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457,510,555元及全年所得額816,469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北區國稅局)認甲公司無實際進銷貨事實,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重行核定營業收  
2018/04/18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針對法律問題「課稅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否援引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作成決議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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