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房地合一稅2.0個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之裁量判斷(二)──離婚、分手與經濟拮据之判斷【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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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retionary Judgment of Personal Involuntary Factors Transaction of House and Land Transactions Income Tax 2.0 (II): Judgment of Divorce, Breakup, and Financial Constraint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非自願」只存在行為人心中,並非一種客觀事實,行為人有時係出於被強制之同意,或因遭逢重大意外災害;或因非自願離婚、分手等因素而處分不動產,110年函釋於個案判斷非自願性交易因素上,是否仍存有爭議?110年函釋是否有限縮母法適用範圍之疑慮?本文藉由實例探討「非自願性因素」適用該函釋之相關爭議。 | |
延伸學習 |
為因應不動產交易市場不當炒作之問題,財政部於今年4月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房地合一稅2.0增訂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股份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移轉股份,或家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而須出售股份負擔醫藥費者,是否得被認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得延伸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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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52-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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