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未載入都更相關計畫之出資人可否免經許可取得重建新屋?【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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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an Investors Who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Urban Renewal Plan Acquire Buildings after Renewal Without Approval from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都更重建過程中,除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實施者、權利變換關係人之外,與實施者屬協議關係之出資者亦為參與都更的一環,用以提供資金或實質控管都更作業之執行。2019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都更條例並未就出資者予以定義,而係植入權利變換用詞定義中,然實務上內政部若干函釋早已肯認出資者具分配房地地位。出資者分得房地係在實施者依折價抵付取得之範圍內,一般需列明於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中,與其他得受分配房地者併列而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本文探討如未能載入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出資者因囿於計畫變更困難致未能以如上方式分配,而另與實施者以買受方式取得時,出資者屬私法人於去年7月1日以後將涉及平均地權條例§79-1私法人購屋許可規定及實務如何處理是類課題。 | |
延伸學習 |
案例公司為都更案實際出資者,因變更程序冗長與困難,未能納入都更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實施者公司雖以買賣作為登記原因,在實質經濟事實關係似屬以更新後土地等抵付資金支出,藉由免經許可情形規定,以過渡方式處理可避免誤傷無辜。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如有出資者之都更案,仍宜於都更事業或權利變換等計畫載明出資者相關事項,以避免因適用該條例§79-1產生移轉障礙與交易糾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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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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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33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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