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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評析──資訊揭露規範【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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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omments on the Draft Amendment to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 Disclosure Regulation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因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0號之解釋,修法增訂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要求相關資訊揭露必須置於召集通知,且大股東如同董事,亦被要求為資訊揭露。然而實際上,草案對企業之衝擊並不大,因為修法而增加的成本也是相當有限。由於個人可以完全決定是否出任(或辭任)公司董事,是否適用揭露規範因之亦全由個人決定。 | |
延伸學習 |
企併法修法草案僅於第5條之1立法理由說明第4點:「股東如拒不揭露,致使股東會決議遭撤銷,則公司得對該股東請求損害賠償」;惟是否有違反法律保留之疑慮等問題,得深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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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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