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千山我獨行──談無形資產的「常規交易原則」【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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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Solo Venture: Discussing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 to Intangible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在對抗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方案第8∼10號中,關於無形資產之收益歸屬的判斷標準,特別強調當事人「實際上對風險的控制行為」,似乎有別於過去,提出一套全新的認定標準。但究竟,新制的提出是否符合稅捐客體應有的歸屬原則,以及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產生扞格不入的現象,誠值吾人深入探究。 | |
延伸學習 |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制度之濫用為近來各國租稅主權重視之問題,OECD提出BEPS第8∼10號行動方案,並修訂移轉訂價指導準則,以為因應。依據本文觀察,關於無形資產移轉訂價,OECD將利潤歸屬所適用之常規交易原則,賦予全新內涵。亦即風險與控制為無形資產利潤歸屬依據,與財會觀點接近。目前台灣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認定標準,亦採取「常規交易原則」,惟其內涵是否將逐漸改採OECD最新見解,實值觀察。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1-048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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