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依商會法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適用推計課稅嗎?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2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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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Whether Tax Estimation Applies to Account Affairs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siness Accounting Law: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82 in 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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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核心 |
我國於2006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將未分配盈餘之課稅基礎改為以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準。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及稅後純益的情形,稅捐機關就營業成本之認定有無推計課稅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682號判決認為仍有推計課稅之適用,本文將進行說明。 | |
延伸學習 |
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106年度以前)或5%(107年度以後)租稅之稅基,係以「商業會計法」之稅後所得為基準,然而,若營利事業以虛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因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情形,對未分配盈餘稅基之連帶影響程度,值得繼續追蹤發回高等法院審理之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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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00-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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