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無形資產評價主體之管理機制【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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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Management Scheme of Intangible Assets Evaluation Subje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已經逐步具備雛形,然而,如何使制度的運行以及產出得到社會的信任,評價主體(人員或機構)的良莠便相形重要。經濟部於2018年6月4日以經工字第10704603010號令訂定發布「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全文14條,綜觀該法,體例上係採取他律機制,針對申請登錄之資格、專業能力之維持、違反法令之效果、特定業務之限制,以及資料登錄之義務等規範重點都做了詳盡規定,相信有助於整體制度之開展。本文分析這項重要的辦法,也提出此法令中尚待釐清的疑義,俾供關心無形資產評價制度之讀者參考。 | |
延伸學習 |
依據評價準則總綱第1條規定,評價案件之承接、評價工作之執行及評價結果之報告,應由具備專業學識及經驗,並經過適當持續專業訓練之評價人員擔任。我國目前僅有就評價人員進行能力鑑定,並未規範到評價人員之資格。當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法」規定,執行資產估價之業務時,應注意「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後,對於評價人員之管理規範。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33-040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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