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選派檢查人事件「必要性」之審查基準──以積極要素為中心【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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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n Analysis of Scrutiny of Necessity for Appointment of Inspector by Article 245 of Taiwan Company Act, Focus on Advantageous Factor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本文係探討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少數股東如何透過選派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經營的法律分析。文中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小股東通常無法接觸到公司財務或業務資訊。即使每年股東常會上股東可以看到報表,但這些報表只能呈現結論,股東很難深入了解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因此,當公司出現不合規交易或是其他異常時,少數股東若無法獲取詳細資訊,便須依據公司法第245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來進行必要的監督。本文分析了少數股東在選派檢查人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特別是董事和監察人身份對選派檢查人的影響,並且探討如何平衡股東權益與防止濫用檢查人制度的問題。 | |
延伸學習 |
本文所選近年選派檢查人實務見解分析,尚包括「原因未明且造成公司虧損投資案」、「不合規關係人交易」、「費用支出原因或數額似有異常」、「履約情形、款項收取與契約條款關聯間似有異常」等。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60-069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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