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借名登記的刑事責任──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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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Study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the Contract of Borrowing Other's Name: Comment on the Taiwan Taipei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No. 3 Jin Jhong Su in 201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借名登記契約在實質課稅原則下,稅捐稽徵機關可認定納稅人的課稅事實及適用法律,據以決定應納稅額,若納稅人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稅捐申報義務,尚可依認定金額補稅加罰鍰。但逃漏稅捐罪在刑事法的評價上,著重於罪刑法定主義,包括實體法事項及程序法的事項,皆應透過罪刑法定主義作為刑事處罰依據。 | |
延伸學習 |
台灣目前課稅實務上缺乏相關借名登記的課稅規則論述,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採有權處分說之後,課稅的要件事實應為何? 稅法必須要中立衡平的制度來思考課稅機制,建議將相關稅則明定,人民才會知道如何課稅,也才有辦法預先評估要繳稅的金額。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08-116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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