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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601 (97期) 論贈與配偶擬制遺產及其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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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篇名

論贈與配偶擬制遺產及其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評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A Review of the Imputed Inheritance of Interspousal Gifts and Their Exclusion from the Calculation of Residual Property Distribution: A Commentary on Constitutional Court Judgment No. 11 of 2024

作者

胡淑雲

閱讀核心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針對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課徵擬制遺產稅,但未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當配偶拋棄繼承時,原擬制遺產課稅目的反倒對其他繼承人加重稅賦。而遺贈稅法第17條之1亦排除該類贈與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範圍,形成財產權保障與平等原則之衝突,成為本案憲法訴訟之爭點。

關鍵詞

擬制遺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扣除額配偶贈與平等原則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601 (97期)

起訖頁

041-050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10073015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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