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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002 (26期) 競業禁止約款部分逾越合理範疇,僅逾越部分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競業禁止約款部分逾越合理範疇,僅逾越部分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In the Event of Part of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Exceeds the Reasonable Range, Is Only the Excess Part Invalid? Comments on Taiwan High Court Judgment Lao-Shan-Tzu No. 38 (2017)

作者

許景翔

閱讀核心

倘若競業禁止約款有部分約定範圍違反勞基法§9-1I③之「合理範疇」者,係僅逾合理範疇之部分無效,抑或係全部競業禁止約定無效?本文贊同以民法第111條之規定操作是否應全部無效抑或一部無效,倘若除去該逾合理範疇之部分,他部分仍得成立者,則他部分之競業禁止約定仍應有效。

延伸學習

若是認為限制被上訴人不得至「台○電、台○、I××、宏○及聯○等公司」從事競業是屬「合理範疇」者,該部分是否得發生競業禁止之效力?應以民法第111條作為判斷依據,即逕認為全部約定皆為無效,以俾兼顧雇主確實存在之營業秘密利益。

關鍵詞

民法第111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藍鉛筆原則競業禁止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002 (26期)

起訖頁

102-109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20020026012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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