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會計師懲戒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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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PA Discipline Regarding Adverse Actions of a Punitive Natur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行政罰」係行政主體基於一般統治關係,對於不特定身分之人民,為維持一般之行政秩序,對違反者所為具公權力之制裁;而「懲戒罰」係行政主體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對具有特定身分關係人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純粹係因違反內部紀律所為之制裁。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而現行的《會計師法》對於會計師施予處罰之規定,是否亦均屬於懲戒罰?本文乃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之案例事實,探討相關爭議。 | |
延伸學習 |
內部懲戒與外部懲戒間有競合情形時,此部分應具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但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外部規範義務之行為,其內部懲戒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是否得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70-076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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