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意定監護法制對家族財富傳承之運用【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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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pplication of Adult Guardianship by Agreement to Family Wealth Inheritanc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鑑於臺灣已進入高齡社會,須有更完善之成年監護制度,2019年乃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法制,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於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家族企業經營高層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易引發家族內部不同派系間經營權爭奪,而轉向法院爭取聲請成為其監護人。本文主要探討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之相關規範、程序及對家族企業傳承之運用與影響。 | |
延伸學習 |
高齡者受監護宣告之後,失去行為能力,由監護人代為法律行院選任的監護人不贊同高齡者先前所為之信託,因監護人的代理權權限廣泛,可能發生監護人代理高齡者終止信託契約、變更信託條款等,產生信託覆滅等等問題;企業經營者於受監護宣告情況下,因受監護人已無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均應由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以上得再進行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55-0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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