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著作財產權授權爭議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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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Principles for Resolving Copyright Licensing Disputes: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ivil Judgment of Supreme Court (111) Tai-shang Tsu No. 390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以往在司法實務判決常引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爭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則不使用此名稱有爭議的概念,而從細化契約解釋著手,對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適用基準。 | |
延伸學習 |
本件個案討論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的適用,對於著作權授權有無以及範圍的認定,應該回歸契約解釋。就回歸契約解釋,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最為優先,或所謂默示合意之存在,仍是以民法之規定為主,最高法院民事庭之歷來見解值得重視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1-101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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