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從會計之角度檢視屢生爭議之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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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nalyse the Controversial Term "Essential Part" of Article 185 of Company Act from Accounting Perspective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公司法§185I ②之「主要部分」究應如何解釋,法院並無一致之量化標準,致實務上屢生爭議。倘若是屬於「主要部分」,公司即需踐行上開§185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加上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始得進行該交易;反之,則依§202,以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即可。不論是先前之泰豐案,又或者近期之泰山案,皆因公司處分之資產是否屬「主要部分」而爭訟。本文嘗試從會計之角度,於量上、質上是否該當「主要部分」。 | |
延伸學習 |
商事法規中最常見的分權爭議,就屬公司法。該法有關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讓與,攸關公司之股東權益,股東往往在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定之情狀;然瀕臨倒閉公司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得深入探討董事會是否得於股東會概括授權董事會下處分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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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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