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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業務商譽攤銷要件之構成與評析【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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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Comments 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Goodwill Amortization of Business Acquisition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歷來企業併購之商譽攤銷為爭訟焦點,其中的商譽認列尤為納稅人敗訴之首,2020年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建議財政部成立專責小組,以減少爭議,而財政部乃於2022年重新公布商譽認定原則。其中爭點莫不是在於商譽認列要件之構成項目,除了會計基金會函釋包括投入、處理程序及產出等業務要件外,司法決議又增添概括承受之負債要件。這些擴充要件是否適當、又該如何認定,本文建議企併法應明定之。 | |
延伸學習 |
實務上,稅捐機關對於商譽攤銷與業務收購案之核課處分寬嚴不一,係因收購業務認列商譽時,其收購之業務需具備投入等三要素,而收購業務之內容須符合概括承受之態樣。企併法中的合併與收購係屬不同的併購方式,合併係全企業的併購,而收購業務僅為全企業中的一部分,但最高法院103決議及567號判決將收購業務誤解為全企業之合併,而將合併要件套用在收購上,值得進一步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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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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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58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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