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訂製化產品買賣價金請求權是否適用短期時效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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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oes the Claim for the Price of Made-to-Order Products Apply to Short-Term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ivil Judgment of Supreme Court (112) Tai-Shang Tsu No. 96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訂製化產品即針對個別客戶的需求或偏好所設計和製造的產品,適用短期時效並不公平。但現代化的生產技術和流程,具有靈活性和效率,客製化的交易型態反而提高客戶參與度及增加產品價值,使業者得以建立差異化競爭的優勢,業者習於並樂於頻繁採用客製化交易型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從時效制度目的解釋民法第127條第8款短期時效規定,應限於經常及頻繁的交易型態,且此適用短期時效的類型與交易數量、金額多寡及是否為特殊商品,並無必然之關聯。 | |
延伸學習 |
民法第127條第8款將商人等所供給之商品等代價規定適用2年之短期時效,立法目的在於此項代價多發生於經常及頻繁之交易,宜儘速履行,故賦予較短之時效期間,但在高科技產品之訂購,與具備日常頻繁交易性是否有關 ? 法院實務見解有歧見,最高法院載雖持否定見解,但是否有統一見解之功能仍值得持續觀察。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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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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