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計入遺產稅的探討【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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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Discussion of Gift Made by the Decedent Within Two Years Prior to His/Her Death Is Included in Gross Estate and Subject to Estate Tax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將原本非屬遺產性質的受贈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課徵遺產稅的規範制度,衍生實務上相關疑義。當遺產稅逾期未繳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時,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係因民法§1148-11規定,擬制為繼承人所得遺產而可為執行範圍;若該受贈財產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已移轉或滅失時,則以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其可得執行範圍,此與遺贈稅法§15規範仍有不同。本文藉由對該制度目的、要件及效果等探討,期望相關疑義部分能更清晰並適切運用此制度。 | |
延伸學習 |
遺產總額之計算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原則上應不在遺產總額範圍內,何以遺贈稅法§15卻將本非遺產的贈與財產以法律規定擬制為遺產並課徵贈與稅? 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列入遺產課稅,涉及的問題很廣,包括贈與給誰應計入?贈與的價值該如何計算?贈與時繳納的贈與稅、土增稅可否可扣抵? 以上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均有其重要性,本文有深入的論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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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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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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