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鳥瞰臺灣法制下的公證制度與遺囑【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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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n Overview of Notary and Will - Based on Taiwan Law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公證制度乃具有公權力之存證制度,臺灣於20年前引入民間公證人制度,與續存之法院公證人形成特殊的雙軌制度。社會對公證制度的運用亦得到進一步的普及,除法律專業人士外,一般民眾對公證制度的認識亦有必要。在超高齡化社會的今日,遺產規劃已是無可避免之議題,如何避免製作無效的遺囑,不僅與民眾權益相關甚鉅,專業人士如有疏漏甚至將產生民事損害賠償或懲戒問題,不可不慎。本文就兩種制度略為介紹,期使讀者能有基本之認識。 | |
延伸學習 |
公證法施行細則§70:「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張榮發遺囑即是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之密封遺囑,雖有爭訟,但法院判定筆跡為張榮發自書而非僞造,故為有效。然須注意,該遺囑侵害特留分之效力,應深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40-045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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