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臺商應留意大陸外資企業減資時的兩岸稅務核課依據【國際經貿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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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aiwanese Busines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hat 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duces Capital to the Differences in Tax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為了促使長期滯留海外的資金合法回流到臺灣,政府於民國108至110年間推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鼓勵境外資金返臺投資。在專法施行期間,符合條件的資金可享有第一年8%、第二年10%的稅率優惠,且實際投資者更可退還已繳納的50%稅款,將使實質稅率降至4%和5%。隨著國際反避稅趨勢,政府於民國112年施行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以確保租稅之公平。再者,對於中國大陸於2024年7月所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明確底定營運資金5年內到位的規定,讓登載大額營運資本的企業需重新評估實際所需的營運資金,並進行減資程序。就減資實務中有形式性及實質性的兩種減資類型,值得留意兩者各自的稅務差異。 | |
延伸學習 |
綜觀大陸臺商企業的退場機制方式相當多,如同先前以大陸臺商企業「在大陸當地是否有繼續營運的能力」以及「是否有依法執行退場程序的意願」此兩大前提的情境下,則可將其退場機制大致區分為「股權轉讓」、「資產處份」或是「清算註銷」等七種常見的模式,可供大陸臺商企業們在減資程序之外,若有其他退場機制可作為評估與參考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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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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