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投保法下裁判解任董事制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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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Removal of Company Directors under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and Futures Trader Protection Act: Comment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mercialCourt Civil Judgement No. 24 in 202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於2020年修正,明文將證券交易法之操縱、內線交易,或有期貨交易詐欺等破壞市場之交易秩序之行為,列舉為保護機構得提起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以強化公司治理。然而,修正後該條文之適用範圍及時點認定,仍存有疑義。尤其,當董事或監察人之違法行為發生於修法前,然保護機構於修法後始提起解任訴訟時,究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值得進一步討論。是以,本文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判決為例,探討投保法第10條之1修法前後之適用及「發現」或「知」之時點界定,並提出本文看法。 | |
延伸學習 |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對於「發現」與「知」的法條用語、定義及其內涵並不明確,導致投保中心起訴時點,及其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是否罹於除斥期間易產生爭議。本文建議可以參考既有規定,而以董事或監察人犯操縱、內線交易經有罪判決確定作為認定時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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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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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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