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601 (97期) 金融業和投顧業的交際費認定與納保法之適用探討【本月企劃】
會計雜誌,會計期刊,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品評家

月旦品評家

中文篇名

金融業和投顧業的交際費認定與納保法之適用探討【本月企劃】

英文篇名

The Recognition of Entertainment Expenses in the Financial and Investment Consulting Industries: Implications of The Taxpayer Rights Protection Act

作者

李依珊

閱讀核心

交際費向來為營利事業常見之支出項目,為避免公關及應酬性質支出浮濫,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明定限額規範,超出部分不得列為費用。然而,實務上「為招攬或維持業務所生之必要支出」與「具有宣傳、形象推廣性質之費用」常相互交錯,致使交際費與推廣費之界線常不易分辨,徵納雙方對費用性質認定時有歧異,衍生爭訟。尤其在金融業與投資顧問業(下稱投顧業),因業務特性往來高度仰賴客戶關係之維繫與專業信賴之建 立,支出型態較一般產業更為多元,例如銀行理財專員招待客戶餐敘、保險業務員為促銷商品贈送客戶小禮物、證券或投顧業者舉辦說明會並附贈紀念品等,遂使交際費與推廣費之區分更為複雜。又因費用性質判斷涉及行政裁量範圍、舉證責任分配與課稅事實之明確性,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程序權益。是本文擬從金融業與投顧業之產業特性及實務作業,分析交際費認定之相關爭議,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之規範意旨,探討稅捐稽徵機關在行使裁量與事實認定時,應注意之法律界限及程序。

關鍵詞

金融業投顧業交際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601 (97期)

起訖頁

031-035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6010073013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從量能課稅原則論交際費界定與限額制度違憲審查【本月企劃】

下一篇

穩定幣初探──從金融市場角度出發【執業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