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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選派檢查人規定之研析

文章發表: 2020/06/24

闕光威

  • 現為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台灣與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法律博士(J.D.)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台灣公司體制上股權較為集中,大股東或控制股東可有效掌控董事會,為使小股東有效監督、制衡大股東,公司法第245條賦予小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一旦達到公司法規定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門檻,小股東即可請求法院選派中立、專業之外部會計師,檢查標的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選派之檢查人依法得請求公司提供文件、配合調查,公司倘規避、拒絕檢查人之請求,或於檢查過程中經發現有依法應備置而未備置之文件,負責人恐將面臨公司法或商業會計法之責任,是以,公司經營者一向對於此類選派檢查人案件避之唯恐不及。

公司法第245條修正前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過往實務案例,若小股東於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門檻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法院原則上會准予聲請。因此,當家族企業內部產生紛爭或股東間發生糾紛時,選派檢查人經常成為鬥爭之利器。尤其公司法並未限制每名小股東聲請之次數,亦未禁止不同小股東短時間內前後聲請,故而此一規定於實務上經常遭到濫用。

為此,2018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正了公司法第245條規定。依據公司法修正後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參照修正理由說明,由於比較各國立法例,對於少數股東權行使之限制不若我國公司法嚴格,為同時兼顧防免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爰將原來的持股期間限制自1年調降至6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自3%調降為1%。另為貫徹檢查人之職權及強化公司治理,針對防免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部分,將檢查人得檢查之客體,擴大至「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最後針對少數股東浮濫聲請的部分,本法第245條修正後亦加上「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之要件。 以下將就上述條文所修正的各部分,對於將來檢查人聲請實務之影響為討論分

壹、聲請權人之資格

修正後公司法第245條規定,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資格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股東,此部分修法對於將來欲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東雖屬有利,然影響層面不大,由於公司法上任何權利之行使若涉及股份總數之門檻,皆可「合併多人持股」計算。再者,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股權結構單純,要跨越不論是1%或3%的門檻皆非難事。

貳、新增必要性要件

由於公司法修正後,對於第245條之聲請要件上加上「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此部分修正對於將來檢查人聲請實務之影響值得觀察。過去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實務操作,僅形式審查聲請人是否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儘管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然法院審查重點皆著重於聲請人持股是否有達法定門檻、聲請人及相對人對於即將選派之檢查人人選有無意見,就聲請之必要性通常不予審酌。

修法後,雖條文文義看似任意規定,但是參照修法理由說明,已明確指出「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也就是立法者雖然放寬聲請權人的資格,卻同時新增要件,讓本條的權利行使不至於過度浮濫,從立法者的意旨觀之,如果聲請權人沒有附理由說明必要性,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公司法第245條修正後,司法實務見解已有明顯調整。以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為例,法院除確認是否符合持有股份達到6個月以上,及持有總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3%門檻外,亦針對聲請權人所附之理由為審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裁定,亦要求當事人於補正之文件中,附上「有關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另參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更以「本件聲請人未能指出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並檢附相關事證,與法不符。」為由予以駁回。足見目前司法實務就聲請選派檢查人案件,多會針對必要性要件為審查。然而,就此一要件,法院究要求聲請人什麼程度的證明度,係僅需形式上檢附即可,或僅需釋明事實上之主張,可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之行為,抑或需善盡充足的舉證責任?目前法院裁判並未有一致的標準。倘所要求的證明度過低,恐不符修法理由所欲達到之目的,無法有效遏止此制之濫用,然,若所要求之證明度過高,亦又無法發揮此制原始保護小股東之立意,其間應如何兼顧,值得後續觀察......(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8期:境外電商課稅實務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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