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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與相關服務監管之兩難

文章發表: 2023/03/22

莊函諺

  • 長曜國際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2008年,名為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或一群人)發表〈比特幣: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論文,自此之後以區塊鏈為基礎的生態一再進化。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以太坊及智慧合約、去中心化應用程式(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s, Dapp)、去中心化自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和去中心化自主社群(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society, DAS)等應用層面發展快速,迎來各種如ICO元年、NFT元年及元宇宙元年。幣圈1年人間10年,一波波的熱潮興起又破滅,卻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與變遷快速的科技相比,法律建置為求嚴謹,從早期觀望,至現階段多以洗錢防制角度切入,期間存在一定的陣痛期,擋不住有心人將區塊鏈、虛擬貨幣精心包裝成一個又一個的新詐騙項目,進而衍生出的民、刑事爭議亦無法等到法律完備才處理。缺乏對傳統金融與去中心化「錢包」間差別的認知,一般大眾卻期待能受到現有法律的保護。近期(2022年)爆發的FTX交易所倒閉,擴大對虛擬貨幣信心問題的金融恐慌,質疑新技術聲音隨之響起,認為監管的手應無所不在,但監管與區塊鏈之去中心化理念和特徵相互衝突,況且去中心化特質讓監管的介入存在一定門檻。其中,虛擬貨幣因發展較早,相對於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 NFT)、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sed finance, DeFi)等,其定義已較具體而得進一步討論監管方式。從而,本文從虛擬資產定義出發,探討虛擬資產在我國目前的定位及實務上處理的層面,嘗試從對虛擬資產及其服務之監管與立法的必要性進行討論。

壹、虛擬資產之定義

一、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虛擬資產相關規範及定義,現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因應虛擬資產對打擊洗錢與資恐主義措施帶來衝擊,發布一系列與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商相關指引較為整體,亦為多數國家監管規範之參考依據。定義上,指引從「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擴展至「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 VA)。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一系列反洗錢基礎知識中有關虛擬資產部分,即參考FATF最新補充。

(一) 虛擬貨幣

FATF於2014年6月FATF發布「虛擬貨幣:重要定義及潛在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風險報告」,將「虛擬貨幣」定義為:「一種數位價值表述,可以用數位的方式進行交易並發揮下列功能(Virtual currency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can be digitally traded and functions as):1.交易媒介(a medium of exchange);2.記帳單位(a unit of account);3.價值儲存(a store of value),但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

2015年6月,FATF另發布「虛擬貨幣風險基礎方法指引」,作為解決與虛擬貨幣支付產品和服務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相關風險之階段性方法。至於,NFT、DeFi等概念雖已被討論但尚未興起,上述指引及報告均未論及。

(二) 虛擬資產

FATF為闡明AML/CFT相關規定適用虛擬資產與服務之發展而生的新型態供應商,2018年10月修正建議書(The FATF Recommendations)新增「虛擬資產」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VASPs)定義,涵蓋更廣泛應用的「虛擬資產」,包含前述「虛擬貨幣」及其他虛擬資產。

「所謂虛擬資產,係指能夠被以電子形式交易或轉移,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investment purposes)的數位價值代表,但不包括FATF建議已經涵蓋的法定貨幣、證券和其他金融資產。

所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則是指建議書其他地方未涵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並且作為企業為或代表另一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運營:1.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2.一種或多種形式的虛擬資產之間的交換;3.虛擬資產的轉移(轉讓是指代表另一個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交易,將虛擬資產從一個虛擬資產地址或賬戶轉移到另一個);4.虛擬資產或能夠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的保管和/或管理;和5.參與和提供與發行人發售和/或出售虛擬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

2021年10月發布「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監管指南」更新版,更是試圖將議題觸及DeFi、NFT和穩定幣等新興議題,普遍認為,雖不排除上述議題適用FATF定義的可能,但現階段FATF見解仍偏保守。

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於2021年「虛擬資產與反洗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報告」更是提醒,在虛擬空間中對許多概念仍缺乏普遍共識,虛擬資產在各國國內法律分類(如證券或商品)或市場常見術語(例如加密貨幣),與FATF對虛擬資產之定義與分類自不當然相同,仍需視虛擬資產之性質和用途。換言之,儘管形式上與虛擬資產交易特徵近似,但可能適用FATF現對傳統金融資產相關規範,且隨著科技與產業發展,虛擬資產及相關服務性質與用途或許將顛覆世界,自需持續關注並更新相關指引。

二、VA和VASPs在臺灣

國內與虛擬資產(或稱虛擬通貨)相關規範,目前僅出現在2018年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以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虛擬通貨: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觀諸前開洗錢防制法修法理由「參考相關國家立法例,多數在法制架構上至少納入洗錢防制之低度規範,我國之洗錢防制規範亦有正視此風險,予以最低度規範之必要」可知,我國目前還是以洗錢防制角度進行規範,上開定義似與虛擬資產法律性質認定無涉......(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2期:企業減資之動機與影響──經營權、節稅及爭議案例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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