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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1,000萬元。惟數年後發現罕見疾病,經多方診治仍無法治癒,並產生四肢癱瘓情形,甲遂向A保險公司申請全殘保險金,未幾保險公司遂將1,000萬元全殘保險  
2023/10/0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2013年7月1日財政部新聞稿中,說明(下稱新聞稿):「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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