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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中關於虛擬貨幣的新修正規定

文章發表: 2025/05/15

陳奕安

  •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壹、前 言

虛擬貨幣於近年開始興盛,尚處於發展階段,我國對於虛擬貨幣之相關法律規範仍不盡完善,造成與虛擬貨幣相關之犯罪層出不窮,如何妥善管制虛擬貨幣即為我國政府當前所須面對之課題。

貳、虛擬貨幣犯罪

虛擬貨幣,是指由非政府開發者發行和管理的數字貨幣,其沒有實體而以虛擬方式呈現,而加密貨幣為虛擬貨幣的一種,是使用密碼學加密後,並運行在區塊鏈上的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Bitcoin)、泰達幣(USDT)、以太幣(Ether)等。加密貨幣具有去「中心化」、「透明性」、「匿名性」及「不可竄改」等重要特性,其中「匿名性」係指公開資訊不及於交易者的身分識別資訊(區塊鏈記載的是電子位址,交易者只要確保電子位址不會與其身分識別有連結,即可確保匿名交易),該特性易被利用於規避法律(例如稅務問題)、從事不法行為(利用虛擬貨幣易於藏匿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來洗錢)或以不法方式奪取虛擬貨幣處分權(例如對貨幣交易所發動駭客攻擊)。

我國對於虛擬貨幣之相關法律規範尚處於發展階段,造成與虛擬貨幣相關之犯罪層出不窮,除有針對虛擬貨幣本身之犯罪(例如竊取私鑰、竊電挖礦)或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目進行詐騙(本質上仍為刑法詐欺範疇)外,更多的是利用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詐騙所得洗出海外,藉此遮斷金流,事後再將資金洗白匯回臺灣(即詐騙集團成員設法使被害人將詐騙所得匯至人頭帳戶,再透過人頭帳戶將資金注入虛擬帳號購買虛擬貨幣,多次交易或混入其他資金將金流洗白,利用這種金流斷點使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資金來源,最後再將資金匯回一般金融帳戶)。為此,我國政府決定嚴格納管虛擬貨幣,遏止臺灣成為詐騙洗錢天堂,2018年法務部與各部會、業者研議,決定將虛擬資產納入「洗錢防制法」管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亦正式要求業者為實名制,並要求幣商在提供服務前,必須填寫「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除必須提供有關「公司、負責人、實際受益人、防制洗錢專責人員、虛擬通貨業務項目」等資訊外,還須由會計師審核、簽名,最後再交給金管會存查,且發布「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國內業者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AML/CFT),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強化業者自律,望能具體落實虛擬資產產業防制洗錢相關作業。

參、洗錢防制法2024年7月份修法重點

惟上開管制仍難以遏止犯罪集團以虛擬貨幣洗錢,故立法者於2024年7月即針對洗錢防制法進行全面性修正,筆者謹將修正重點概略臚列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將洗錢行分為「掩飾型」、「阻礙或危害型」及「隔絕型(收受使用型)」三種類型,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2條規定)。

二、為使本法用語及規範範圍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一致,考量使用「虛擬通貨」一詞仍易造成外界誤解其屬於貨幣,爰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文字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修正條文第5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三、強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及人員之洗錢防制監管,增訂提供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登記與服務能量登錄制度(修正條文第6條規定)......(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7期:虛擬貨幣會計、租稅及相關犯罪趨勢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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