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權利金與購買設備之附隨說明——最高行政法院第109年判字第82號行政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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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Determin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oyalties and Service Fee | |
| 作者 | ||
| 閱讀核心 | 依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權利金是否為境內來源所得,台灣是採使用地國原則,即由權利被使用地國家課稅,對被授權較多的國家較有利,不受固定營業場所的拘束,而使給付款項的公司產生扣繳義務。本案件涉及向境外公司之交易,這時,有多少比例是權利金成為爭執的重點。另外,本件對於公司負責人在違反扣繳義務時,究其應受責難之程度、資力等判斷,是否不應僅限於裁罰參考表的判斷要素而負擔重罰,認定有檢討之空間。 | |
| 關鍵詞 | ||
| 刊名 | ||
| 期數 | ||
| 起訖頁 | 055-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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