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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202 (26期) 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能否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中文篇名

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能否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為例【學習式判解評析】

英文篇名

May One of the Parents,Who Only Pays Maintenance Payment File the Tax Return with Support Deduction?: Taking The (110) Shui Jian No. 3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Taiwan Taipei District Court as an Example

作者

周逸濱魯忠翰

閱讀核心

男女雙方若無婚姻關係,並無法合併申報綜所稅,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應由一方或雙方申報,實務上迭生爭議。本文以過往實務判決為例,試釐清此一免稅額申報問題。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免稅額所得稅法第17條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202 (26期)

起訖頁

076-082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692572022020026010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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