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營業稅進項不等於剔除所得稅成本——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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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Input Tax of VAT Is Not Equal to Reject of Cost in Income Tax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理論上,加值型營業稅的進項與所得稅的成本費用相互勾稽,欠缺營業稅的進項,連帶會減少所得稅成本費用。實務及大法官解釋都承認營業稅採取嚴格的憑證主義,導致被否準認列的進項,仍可能有進貨的成本費用發生。本文以案例說明可能存在的取得發票錯誤、不合法,但確實應有成本費用存在,否則無足夠成品;法院判決也從職權調查原則出發,認為即使未取得合法憑證,也不因此否認稅局的職權調查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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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0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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