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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009 (9期)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罰裁罰時效起算點之認定——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爭點解析】
中文篇名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罰裁罰時效起算點之認定——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爭點解析】

英文篇名

After Deferred Prosecution confirmed, the Judgement Standard on Period of Administration Penalty, and Its Starting Point -Comments on the (109) Pan NO. 298 Decision Rendered by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on Court

作者

梁家豪

閱讀核心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仍得依法裁處行政罰。惟先依行政罰法規定所開始進行至轉由刑事罰優先處理之期間,此已經過之行政罰裁處時效期間,應如何處理?可否合併計算?

關鍵詞

一行為不二罰行政罰法裁處時效

刊名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期數

202009 (9期)

起訖頁

045-051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70692572020090009006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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